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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恋爱财产纠纷律师咨询 恋爱买房婚约财产纠纷

2021-06-02 12:10:18恋爱课程人已围观

简介上海恋爱财产纠纷律师咨询 恋爱买房婚约财产纠纷其次,由于汪先生与刘女士恋爱时均是抱着结婚的目的,且已经互见双方家长,双方的本意也是想将涉案房产作为婚房使用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像汪先生与刘女士这样的例子十分常见,许多情侣在热恋时,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购买大额财产的情况,这往往会使情侣在分手时产生法律纠纷,恋爱双方在恋爱时都应当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以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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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本案为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在与刘女士交往期间,王先生以刘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上海恋爱财产纠纷律师咨询,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分手后,王先生要求刘女士退还首付款,但刘女士拒绝。事发后,王先生委托律师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流程】:

询问王先生后得知,涉案楼盘是以刘女士的名义购买的,但王先生有付款凭证,收据原件保存在开发商处,收据单已上传。明部王先生付费。我们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收集了所有支付材料,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案于2014年8月28日上午在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明珠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复审。审判长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1、涉案房屋是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 首付是礼物或“美丽的礼物”。基于法院总结的上述两个争议点,我们指出:第一上海恋爱财产纠纷律师咨询,由于购买房产的时间是在两人实际同居之前,所以房产确实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同居期。因此,不能符合《婚姻法》。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上。其次,由于王先生和刘女士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相爱的上海恋爱财产纠纷律师咨询,而且他们已经见了双方的父母,双方的初衷是当事人是将涉案房产作为婚房使用,王先生为刘女士买房的前提是双方未来要建立婚姻关系,而不是一般的赠与,且首付应确定为“精美礼物”性质。

[判断结果]: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最终,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辩论意见,作出(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刘女士返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先生已支付人民币元购房款。

[处理意见]: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像王老师和刘老师这样的例子非常普遍。很多情侣相爱时,都会出现一方为另一方购买大量房产的情况。当恋人分手时,这往往会导致法律纠纷。 ,恋爱双方在恋爱时应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以免出现“丢人丢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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